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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姓男子2012年2月3日騎腳踏車經過台中市石岡區,區內巷弄進行路面及排水改善工程,郭意外跌落排水溝,他的臉部撞擊工地鋼筋、左眼戳刺併眼瞼撕裂傷,經醫師判定失明。郭姓男子提告指控管理道路的石岡區公所有疏失,他求償醫療費等共967萬元。但石岡區公所聲稱路段管理無欠缺,反控郭好奇觀看混凝土車、疏未注意跌落排水溝才受傷。最高法院指出,該路段路面寬度原有4公尺,施工期間剩不到3.5公尺,排水溝與路面間卻沒設置安全圍籬阻隔;合議庭認定區公所管理路段欠缺,但郭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應負2成過失責任,最後判准國賠375萬元定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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